理事长
上海师范大学老年大学

副理事长(9)
国家开放大学老年开放大学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老年大学
浙江老年开放大学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滨州职业学院
湖南大学老年大学
中山大学颐园老年大学
天津南开社区学院


常务理事(30)
北京师范大学老年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老年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老年大学
东华大学老年大学
复旦大学老年大学
上海老年大学徐汇分校
南京医科大学老年大学
浙江大学老年大学
安徽亳州中医药科技学校
厦门大学老年大学
南昌大学老年大学
山东大学老年教育学院
华中师范大学老年大学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开放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老年大学
云南爱因森科技专修学校
西安交通大学思源老年大学
新疆伊宁卫生学校
北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理事(45)
北京城市学院
黑龙江绥化广播电视大学
同济大学老年大学
上海黄浦区老年大学
浙江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
安徽中医药大学老年大学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枣庄职业学院
中南大学老年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老年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老年大学
广东珠海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建平县职业教育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高校第三年龄大学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英文名称:Union of the Third Age University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简称U3AU)。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教育部指导、支持,由普通高校老年大学、高等职业院校老年大学、中等职业学校老年学校、地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大学(开放大学)和社区学院自愿组成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国家老年教育发展规划,组织联盟会员单位围绕引导和推动各类院校积极开展第三年龄教育、建设高质量第三年龄大学(学校)的目标,加强交流与协作,推进教育资源更好地服务老年群体,为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联盟的活动接受教育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工作
      (一)引导和推动各类院校积极开展第三年龄教育;
      (二)组织校际间的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
      (三)开展第三年龄教育学术、理论和教学研究;
      (四)推动第三年龄大学规范化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教学质量;
      (五)编写、推荐及评选优秀教学大纲、教材;
      (六)开展第三年龄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工作;

      (七)开展国际间的第三年龄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联盟承担教育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盟采取单位会员制,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为会员。


      (一)普通高校老年大学;
      (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老年大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老年学校;
      (三)地市级及以上的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

      (四)地市级社区学院。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发起单位除外)
      (一)有两家以上的会员单位向联盟出具推荐函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荐函;
      (二)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

      (三)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由联盟秘书处发给批准通知书,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联盟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本联盟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联盟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承担本联盟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组织本联盟的各种活动;

      (四)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达不到会员基本条件时,联盟可督促其改正,拒绝改正的,可劝其退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成立理事会,理事会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审议联盟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联盟章程;
      (四)推选联盟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到会,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会议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大会的决议,主持联盟的工作。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召集。


      第十六条  会员申请担任理事,须举办一年以上老年教育,自己提出申请并由两位理事推荐报秘书处,经理事长会议通过增补为联盟理事。首届理事由发起单位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副秘书长由各副理事长单位推荐。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聘请相关领导出任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聘请专家担任顾问。


      第二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秘书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负责联盟的各项组织工作,具体落实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计划,筹集联盟经费,沟通信息,加强管理,建章立制。


      第二十三条  联盟根据成员单位的性质和职能,设立普通高校工作委员会、职业院校工作委员会、开放大学(电大)工作委员会和社区学院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各自领域相对独立地组织开展工作,并对联盟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联盟按照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立教学指导中心、课程建设中心、理论研究中心、对外交流中心和校长培训中心,中心从不同角度组织开展工作,推动整个联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对联盟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活动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方法来解决,如:承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会员单位赞助;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其他收入等。秘书处开支由理事长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财务预决算由秘书处负责提交,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费委托秘书处单位财务处代管,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