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2019-12-24  

吉政办发〔2017〕8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养老市场,优化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坚持突出发展重点,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坚持提质增效创新,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促进老年产品多样化、养老服务专业化;坚持统筹协调发展,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协调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与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三)发展目标。加快推进幸福养老工程建设,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行业质量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市场监管机构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放宽准入条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 “先照后证 ”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非本省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在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采取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模式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经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简化审批手续。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相关政策,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取消《卫生许可证》、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审批,实行备案制度。对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并且投资额不超过50万元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但应按监管权限及界定标准纳入公安机关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范围,同时应符合设立许可的其他条件,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对建筑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免予环评。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进政府服务。加强养老机构筹建指导,提前介入,对拟设立的养老机构依据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等相关规定,预先核准名称。对拟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划拨用地,在设立指导意见书中载明机构性质、建设工程等约定,作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民政部门对兑现情况履行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手续,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养老机构设立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服务监管。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依托 “吉林信用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和“中国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相关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者予以联合惩戒或市场限入。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模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消防、食品安全等监督检查,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对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按照程序作出处理。对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吉民发〔2015〕6号)施行前,老旧养老服务设施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不动产登记等手续问题,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进行认定,对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按 “一院一策 ”办法,通过政府会议研究妥善处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养老服务品质

      (五)推进居家社区养老一体化。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平台为手段,以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社区层面,拓展和规范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文体娱乐、健康指导、心理慰藉、助餐服务等,打造成为社区老年人家门口的“服务管家”。在街道层面,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强化其短期托养、康复护理、技能培训、服务评估、示范引导等功能,打造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在县(市)级层面,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制定规划、政策落实、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能,打造成为辖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挥枢纽。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省民政厅,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构建以县(市)社会福利院、乡镇福利中心、村级养老服务大院和互助养老站点为载体,城乡互动、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有效衔接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开发等政策,统筹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布局,实施三年(2018—2020年)整合改造计划,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可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公共用房和自有房产等资源,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老年人集中居住区、邻里互助点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使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失能等老年人的关爱帮扶和心理疏导。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鼓励有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企业为农村老年人送商品、送服务。(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老龄办,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和改造,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通过升级改造,建设老年宜居社区,优化老年宜居环境。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深入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问题为导向,每年确定主要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实现养老服务质量年年有提升。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养老机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挂钩。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底作用。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加强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应用,提高全行业实施标准的自觉性。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在养老服务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服务供给体系

      (九)增加服务设施供给。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制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具体办法。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小)区,由县级以上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养老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管理办法,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支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相应的医疗机构。鼓励不具备开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健康检查、指导和管理以及康复护理等健康养老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养生等非诊疗性的健康服务。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 “治未病 ”和养生保健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进全省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推动解决失能老人基本生活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丰富老年产品用品。支持企业根据老年人习惯和特点,研发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营养膳食和保健食品等老年产品用品,丰富产品品种,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推进 “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支持建设老年产品用品资本投入、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示体验、销售适配的完整产业链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产品用品展示体验中心、专卖店(柜)、连锁店、互联网销售平台,大力发展老年产品用品适配服务。(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展适老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易懂的适老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探索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将服务点延伸至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加强营业网点亲老适老化改造和助老设备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三)改革养老设施运营体制。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加快推进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和服务外包。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建民营,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设置改革过渡期,因地制宜分项目、分步骤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60%以上。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壮大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支持各地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产业联合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专业人员协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服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转介等方面的作用,搭建老年人、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做好养老服务供需衔接。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省民政厅,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坚持养老服务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运作,扶持发展一批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管理运营好的大型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引导养老服务企业牢固树立 “质量第一、品牌至上 ”的质量意识,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企业竞争实力。建立养老服务品牌社会评价推广机制,在全省打造 “养老服务十大品牌 ”,推动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以及输出服务技术和品牌等形式,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支持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产业联盟,促进跨区域联合和资源共享,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支持养老服务行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市场上市融资,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养老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大力实施 “养老+”发展战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养老服务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步伐。支持开发建设集老年文化、教育、康养等功能于一体的银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中高端养老产业。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休闲养老、健康养老等基地,为 “旅居养老 ”“候鸟式养老 ”创造良好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盘活农业资源,开发经营养老服务,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同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充分利用国家对特色小镇的支持,积极规划和建设具有吉林特色的养老小镇。积极推动文化养老,不断满足老年人追求精神生活的需要,促进文化繁荣、拉动文化消费。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养老资源、技术和管理团队,提升养老机构和组织的服务管理水平。(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发展委、省老龄办,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七)用地保障政策。在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确保设施用地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得到落实。对非营利性养老、医养结合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改变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养老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方式认定后,经市(州)、县(市)政府批准,可为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并由其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其中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需占用耕地且本地补充耕地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全省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 ”购买异地指标解决。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以后调增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投融资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等多样化的方式,促进商业保险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全面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探索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中小微企业,可按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创业贷款。支持社会资本单独设立或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为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作用,重点支持一批可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服务项目。(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均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养老机构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相关优惠政策执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各市〔州〕、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人才培养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围绕养老服务社会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通过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扩大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家政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老年人从事养老服务;坚持 “走出去、引进来 ”,鼓励向发达国家派送养老护理技能实习生。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探索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督促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制度,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落实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的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调整养老机构补贴发放方式,由 “补砖头 ”“补床头 ”向 “补人头 ”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设施功能,给予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适当的运营补助,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针对经济困难、失能等老年人的补助制度,合理认定、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根据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因素发放补助。养老服务补助项目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资助。(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政府要将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上重要位置,强化政策落实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落实措施,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二十三)发挥试点作用。长春市、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作为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和医养结合试点,要率先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路,以改革试点为抓手,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总结形成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示范项目和典型经验,引领和带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十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养老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引导老年消费者理性消费、健康消费,提高防范意识和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探索建立老年人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五)加强督促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