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补贴

2016-11-28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近日印发《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将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补贴制度。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


      办法规定,凡是广西行政区域内同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民办养老机构,均可获得补贴。申请补贴时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运行和管理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二是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合同》;三是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包括区内外60岁(含)以上老年人。


      补贴分为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其中建设补贴主要针对新增床位,为一次性补贴,按房屋性质分三类,第一类是自建、购置房屋,给予每张新增床位5000元补贴;第二类是租赁房屋且租期5年(含)以上,给予每张新增床位3000元补贴;第三类是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房屋等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运营方投入装修和设施设备,补贴标准也是3000元。


      运营补贴方面,其补贴主要用于养老机构服务条件的改善及护理人员的薪酬补贴等。对于失能老年人,则采取养老机构星级、老年人能力等级相结合的方式,区分15个档次给予每人每月60元至160元不等的补贴。


      办法规定,有意申请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可在当年7月15日前,向实施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申请上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的补贴。